自2011年8月,,,,,,,袁某在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,,,,,,,看到股票市场一轮行情下来有不少牛股能涨好几倍,,,,,,,于是就动了炒股票发财的念头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袁某知道自己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按规定不得炒股,,,,,,,于是劝说自己的朋友“叶某英”开立一个股票账户供自己使用,,,,,,,并将资金转至“叶某英”的股票账户,,,,,,,通过所在证券营业部电脑操作“叶某英”账户进行股票买卖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袁某操作“叶某英”账户自开户至销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907.22万元,,,,,,,盈利18,160.07元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袁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,,,,,,,利用“叶某英”账户持有、买卖股票的行为,,,,,,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规定,,,,,,,构成了违法行为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中国证监会根据袁某违法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,,,,,,依照《证券法》,,,,,,,决定:没收袁某违法所得18,160.07元,,,,,,,并处以3万元????????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袁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炒股,,,,,,,被记入“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”,,,,,,,记入资本市场失信“黑名单”。。。。。。。。